很多人都說:基督徙總是裝作清高,鼓吹不可以有婚前性行為,那是不是應該連手都不應該牽,親親小嘴也不能呢? 好避免有肌膚之親,乾脆學習中東人,把全身包得緊緊的最好啦!

兩個人若是發展到了肉體的親密,到了性的行為,那以後約會,可能會花很多時間在探討兩人的身體。而婚前該認識的是彼此靈魂,不是身體。 你若是跟人發生了婚前性行為,你會發現之後心靈的認識幾乎沒有了。每次約會都是在摸來摸去、探索身體。

你若是認為可以用身體換愛情,那看一下聖經舊約的故事:大衛有個兒子暗嫩愛上了同父異母的妹妹塔瑪,有天他用陰謀的手段,與塔瑪發生了性關係。你猜之後暗嫩會珍惜、愛護塔瑪嗎?聖經說:「事後,暗嫩對塔瑪充滿厭惡;他厭惡塔瑪的程度比以前愛她更厲害。」原來暗嫩對塔瑪的愛,其實是欲望,而非真愛。所以,要想想看用身體換愛情, 得來的後果是如何。可能你再也不會去思考兩個人到底合不合適的問題,只記得, 我是他的人了。但是對方是用相同態度對待你嗎?我接觸過的例子都是否定的。

所以基督教,反對任何婚外(婚前跟婚後)不是跟配偶的性關係。
但是在舊約呀,若是熱戀中的男女,情不自禁發生了婚前性行為,要馬上結婚,這是不得已的補救辦法,基督教不願人如此。不然,犯淫亂的罪是很麻煩的喔 。

有人認為性行為只是以往舊社會,保守的道德標準,但我覺得道德不該隨著個人觀念、社會價值觀有所不同而不同。

其實我們可以想一想:「婚前性行為」跟「婚外性行為」有什麼不同點?
現在的男人雖然性行為開放,但是性觀念還是很保守的。絕大多數的男人贊同婚前性行為,但是卻又不能接受自己女友跟別人有過性行為, 那是為什麼?!

而現在社會的價值觀就是容許發生婚前性行為?大家都如此,我這樣做有什麼了不起? 大家都去做的事,要反省,不然就是盲從。人做一件事,內心深處良心若是有不安,那一定是錯的,

就基督教的聖經來談婚姻中的性愛,提到的就是夫妻間的關係:
丈夫當用合宜之分待妻子;妻子待丈夫也要如此。妻子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丈夫也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妻子。夫妻不可彼此虧負。~新約哥林多前書第七章

基督教的性愛觀是很美的,不是在享權利,是在盡義務,丈夫要盡力讓妻子愉悅,妻子對待丈夫也是如此,所以夫妻兩人(在婚姻中)彼此去取悅對方探索彼此的身體,那是很美的。

所以,基督徒相信上帝為人類設立生活的標準,就是提醒我們,應該珍惜自己的身體,也為未來的配偶負責任。

 

 

 


 

這是和平教會專門在解答一些交友.戀愛問題的網站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去看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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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看台灣目前絶大部份的人都是婚前就有性行為.同居的人也不在少數性觀念真的很開放

 

 

但是看現在很多女孩未婚懷孕.墮胎....很多問題

 

 

也有人同居同居到後來還是分開,反正你們又沒結婚(他要溜當然很容易)

 

 

 

 

這對男生來講沒什麼差

 

 

 

但是女生就"虧很大"有時甚至會名譽受損,人財兩失

 

 

 

萬一妳哪一天遇到一個很好的男生,要結婚了,突然殺出一個前男友跟妳未婚夫爆料

 

 

 

說妳之前曾經跟他發生過性關係,同居過....

 

 

 

不曉得那個男生還願不願意跟妳結婚?

 

 

 

 

女生千萬要懂得保護自己,否則吃虧的是自己,受傷害的也是自己,不得不三思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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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年前烏來這裡有一個外國人跟一名台灣女子在南勢溪那裡露營差不多一個多月

 

 

我也很好奇,他們都不用上班哦,這麼好有這麼長的假期,每天都會看到那個外國男子

 

 

在地上舖上一個草蓆在那邊做瑜加.運動,而且長的還不賴哦,體格也很好

 

 

結果他們離開烏來沒多久後

 

 

有人就看到新聞說那個外國男子被逮了

 

 

我媽跟我說的,因為現在我比較少看電視

 

甜言蜜語騙財色 手法如出一轍

 

 


 

 

被害女子說身心受重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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